註1:光緒卅一年九月(1905)正式創設巡警部。光緒卅二年(1906)巡警部改為民政部,下設警政司、巡警總廳、巡警局,主管全國警察事宜,乃成為中國警察 制度之開端(光緒卅三年各省增設巡警道)。
註2:漢字「憲兵」此一新名詞係首次出現在明治六年三月時制定的《陸軍省職制條例》中,日本憲兵自此被列為日本陸軍各兵科之一。 考其緣由,實乃日本在1867年明治維新之後,時任日本陸軍部長-山縣有朋於明治元年(1867年)至明治三年八月到歐洲各國視察軍情軍制, 回國後決定日本陸軍採用法國陸軍兵制,並由明治天皇正式下令使用法國憲兵(Gendarmerie)制度。明治十五年(1881年)依《憲兵條例》創設憲兵。
註3:陸軍尚書-鐵良奏摺大要:「竊維治軍之要,紀律宜嚴,而先事之防,稽查宜密。考之歐西各國,於軍隊駐紮處所,皆設有軍事警察,兼為地方警察之輔助。 日本仿行其制,名為『憲兵』;海陸軍人盡歸監視,法意良美,收效無形。…擬於臣管轄之憲兵學堂內,挑選畢業學生編成陸軍警察一個營,駐紮京師,監察各鎮……。」
註4: 光緒卅三年(1907)一月,南方軍事改制的人物(自強軍)張之洞將陸軍警察制度移入第八鎮新軍軍營,為清國自強軍(南方新軍)在湖南率先組建第一支憲兵隊 (後擴編成憲兵營)。 光緒卅三年(1907)十月,東三省總督兼署奉天巡撫-徐世昌亦倣北洋憲兵學堂規制,於奉天創辦憲兵學堂,學員從各鎮協標中選拔下級軍官與優秀士兵約二百餘人, 學堂設監督、隊官、正副教官、各科教習、醫生等員,負責有關事務以造就憲兵人才;學習內容有陸海軍刑法、治罪法、野外勤務、外事警察、刑事偵探等。 並於宣統元年三月十七日呈奏,編成奉天憲兵隊,主掌軍事警察,兼輔助地方警察。 宣統元年2月(1909年3月)於吉林省城延吉 始編憲兵第二營,專司監督軍風紀,維護社會秩序,以補行政警察之不足。該營下轄二隊。同年8月又改編為東三省陸軍警察第二營,下轄三個連,(每連二個排), 共計官兵175人 宣統二年(1910)江西巡撫程德全將江西武備隨營學堂改為"陸軍憲兵學堂"(開辦陸軍警察教練所),挑選標營目兵四十人,教授各項課程;翌年七月學成畢業, 正式成立「陸軍警察隊」,隸屬督練公所。陸軍警察隊署 就設在盤門(旅部)第廿三混成協內,另在盤門外設立憲兵分遣所,以便執行勤務。 宣統三年(1911)新疆將弁學堂畢業生加授警察功課,查照陸軍警察隊章程,參酌本省情況,編成警察一隊,駐紮省城, 專司稽查陸軍各營,兼為地方行政司法警察之輔助。
註5:清末新軍制:鎮(師)、協(旅)、標(團)、營(營)、隊(連)。 以兩鎮為一軍,統帥者曰”軍統”、”統制”或”翼統”等同師長、”協統”等同旅長、”標統”等同團長、”管帶”等同營長、”隊官”或”哨官”等同連長 、”幫帶”或”督隊官”等同排長。 混成協,即聯兵種混和旅,其規模大於一般協。
註5:清末新軍制:鎮(師)、協(旅)、標(團)、營(營)、隊(連)。
以兩鎮為一軍,統帥者曰”軍統”、”統制”或”翼統”等同師長、”協統”等同旅長、”標統”等同團長、”管帶”等同營長、”隊官”或”哨官”等同連長 、”幫帶”或”督隊官”等同排長。
混成協,即聯兵種混和旅,其規模大於一般協。
註6:民國初元,由北洋系陸建章代為謀劃,改編駐房山縣的北洋陸軍第三鎮步兵第五標第十團第三營百餘兵員, 為京畿憲兵營,由陳興亞任憲兵營長,後擴充兵士至二千名。 南京方面,由大清南京兩江陸軍警察隊,成立南京衛戍憲兵司令部,仍由前清兩江憲兵司令-茅迺封續任司令職。 憲兵負責南京衛戍勤務,除一般警備外並監視駐南京衛戍的軍隊軍風紀秩序、保護各陸軍建物要塞等。
註7:大清國《陸軍警察規則》第一條 :「陸軍警察為軍事之警察,專司稽察陸海各軍官長士兵, 應守紀律及一切規則等事宜,兼為各地方行政司法警察之輔助。」(大清國憲兵建軍沿革仿照日本憲兵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