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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感謝忠貞580梯Morries提供獨立274連圖檔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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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軍憲兵-服制各採,以「獬豸」胸章、臂章識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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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四十一∼四十三年,國軍接受美軍顧問團建議改採野戰兵團,重新接受美援整編,
仿效美軍指揮體制中的參一任務【註1】,
各友軍開始配編有別於"中央憲兵"番號的『軍中獨立憲兵』(三軍憲兵)。
【註1】:由美軍顧問引進台灣之軍事警察勤務制度(Military Police),隸於各級部隊參一業務編制憲兵組,
由軍中憲兵執行,業務概分「法紀維護」與「戰俘處理」。
A、法紀維護:
a、散兵之管制、收容與處理:戰時,第一線部隊後方設散兵收容線(站或點),以收容因脫離部隊掌握之零星官兵。
b、軍容軍紀之維護。
c、違記違法官兵之處理。
B、戰俘處理:
a、戰俘處理計畫,協調與督導。b、戰俘收容、監護,處理與後送。
先從軍團、軍部特業參謀群配屬憲兵組,以憲兵第一、第四、第七 三個團配屬陸軍十個營一個連,
軍部直轄一獨立憲兵營(三連制)【註2】,
民國四十五年四月起各常備、預備師編配獨立憲兵連。【註3】。
【註2】: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日,第6軍(台北)、50軍(苗栗)、52軍(中壢)、80軍(鳳山)、96軍(澎湖)五個軍部開始編配憲兵獨立營。
【註3】:民國四十五年九個預備師除預一師賦番憲兵預備第一連外,預二師~預八師番號為:獨立憲兵275連~283連。
Ex.民國四十六年六月,憲八團第七連配屬廿七師256憲兵連、五十八師265憲兵連,民國四十七年隨師調防金門參與八二三砲戰。
軍中憲兵依「配屬憲兵兼服地區憲兵勤務暫行辦法第四條」
兼管地區憲兵隊服行地區憲兵勤務,三軍憲兵依該管軍團(軍)之指揮,
可巡查公共場合暨民人【註4】,
直至民國四十七年,陸軍總部移交戒嚴業務由新成立之警備總部負責。
【註4】:例、52軍、54軍、75軍分別兼管中壢、旗山、嘉義憲兵隊。
『軍中獨立憲兵』定位為戰鬥勤務支援部隊 ,其於各作戰區之軍團級單位編配有憲兵營、師級單位編配憲兵連、
獨立旅單位編配有憲兵排;爾後國軍歷次整編均依此模式配屬獨立制憲兵單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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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軍中獨立憲兵』(即”軍事警察”(Military Police))是一種按照輕裝步兵標準建立的部隊,
為海洋法系憲兵在作戰區軍事安全上的表徵,尤以美國在戰場管理事務上發揮淋漓盡致!(如兩次的波灣戰爭)
其主要任務不在於戰場的對敵作戰,而在於維持部隊軍紀、維護戰場秩序、建立區域安全措施、收容與管理戰俘、保護戰區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與權利之保障等。
| 軍風紀糾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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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,因精實案除各軍團保留一個獨立憲兵排,餘以下軍中憲兵連、憲兵排全部裁撤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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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陸軍部隊護旗隊 | 陸軍演習執行交通管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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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圖】:民國75年中國憲兵畫報-戰地金門憲兵執行軍糾勤務。(留日後憲DDS 提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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